(2017)赣0727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廖彩伟、徐世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彩伟,徐世森,廖伟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26号申请执行人廖彩伟,男,汉族,1971年7月17日生,住龙南县。被执行人徐世森,男,汉族,1980年5月25日生,住龙南县。被执行人廖伟森,男,汉族,1973年2月23日生,住龙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二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廖伟森在龙南农商银行存款计人民币元到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 赖 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宋林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