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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民初1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陕西省富平县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某某,张某某,陕西省富平县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902号原告盖某某,女,汉族,1983年10月10日生,农民,住富平县某某镇。委托代理人盖某1,男,汉族,1963年7月15日生,住富平县某某镇某某巷*号,特别授权。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7年10月14日生,住富县某某镇。被告陕西省富平县联运有限责任公司,驻富平县车站大街198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某,男,汉族,1962年12月31日生,住富平县某某镇,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驻渭南市解放路135号图书大厦6楼。负责人雷某,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系保险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驻韩城市新城区龙门大街。负责人孙某某,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怀君,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盖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陕西省富平县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盖某某的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某某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韩城支公司的撤回起诉。审判员  毛彩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