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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881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卢嘉敏与杨赛、施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嘉敏,杨赛,施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1442号原告:卢嘉敏,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冰锐,桂平市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赛,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丽娜,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卢嘉敏与被告杨赛、施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嘉敏撤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嘉敏负担。审 判 员 黄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