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卢嘉敏与杨赛、施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嘉敏,杨赛,施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81民初1442号原告:卢嘉敏,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冰锐,桂平市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赛,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丽娜,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卢嘉敏与被告杨赛、施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嘉敏撤诉。案件受理费312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嘉敏负担。审 判 员 黄云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李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