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段顺杰诉段桂萍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顺杰,段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段顺杰,男,汉族,1938年8月19日生,陕西省武功县人,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段桂萍,女,汉族,1964年6月11日生,宝鸡市人,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02民初字330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段顺杰诉段桂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邓科明执 行 员 杜智博代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