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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7执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万红与刘绍学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红,刘绍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7执45号申请执行人:万红,女,1980年9月22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王寨镇。被执行人:刘绍学,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龙泉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27民初214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万红申请执行刘绍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内容为:由刘绍学返还万红借款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申请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绍学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刘绍学躲避执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万红同意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万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强审判员 杨胜辉审判员 孙 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佳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