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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辖终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地方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三门峡地方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辖终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采桑行政街**号。法定代表人:宋俊才,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门峡地方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大岭路北段(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杨红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门峡地方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12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三门峡地方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友好协商直到法律诉讼,解决合同地点在三门峡法院”,本案应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琼审判员 郭相耀审判员 王永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