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应光强申请执行四川万特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光强,四川万特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660号申请人应光强,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被执行人四川万特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3号艺墅花乡1幢4楼25号,信用代码:91510107777461770U。法定代表人:张胜利,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21民初1286号民事调解书,现被执行人四川万特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初12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卢志坤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曾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