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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黄应栋与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陈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应栋,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陈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保12号申请执行人黄应栋,男,1988年4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助国,男,1968年11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黄应栋与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陈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黄应栋与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陈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我院(2017)陕0112财保10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北京天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陈助国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2500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未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种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