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4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施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4373号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联合大厦A幢1单元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24946H。法定代表人:韩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燕文、娄秀君,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华,男,198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都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郭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明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