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02民初5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庄某与临沂颐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临沂颐高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678号原告:庄某,女,199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蕾,临沂兰山众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临沂颐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北城新区沂蒙路与三和三街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栋,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临沂颐高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庄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某负担。审 判 员 郝中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