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白外信、高翠莲、李世昌、高宁、薛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外信,高翠莲,李世昌,高宁,薛翠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483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利,系公司员工。被告白外信,男,1959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高翠莲,女,196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李世昌,男,196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高宁,男,199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薛翠萍,女,197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外信、高翠莲、李世昌、高宁、薛翠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吴惠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秀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