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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姚锁江与印汉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锁江,印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2执81号申请执行人姚锁江,男,1958年9月24日生,住靖江市。被执行人印汉涛,男,1966年6月30日生,户籍地靖江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锁江与被执行人印汉涛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调查了印汉涛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证券开户情况,并走访了其所在村组,未发现印汉涛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向印汉涛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华伟人民陪审员  陈 丹人民陪审员  顾桂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夏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