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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肖彦立与杨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彦立,杨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168号申请执行人肖彦立,男性,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杨光华,男性,汉族,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金台区。肖彦立与杨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2843.00元(含申请执行费1593.00元,不含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申请人之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16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华国强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