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肖彦立与杨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彦立,杨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168号申请执行人肖彦立,男性,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执行人杨光华,男性,汉族,1963年12月24日出生,住金台区。肖彦立与杨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12843.00元(含申请执行费1593.00元,不含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申请人之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16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虎勤人民陪审员 华国强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