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永恩与赵继尊欠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恩,赵继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566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恩,男,1948年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宾县滨州镇。被执行人:赵继尊,男,1939年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恩与被执行人赵继尊欠贷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贷款11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70元、执行费16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1997)南民执字第236号、(2017)黑0103执恢5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