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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张永恩与赵继尊欠贷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恩,赵继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566号申请执行人:张永恩,男,1948年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宾县滨州镇。被执行人:赵继尊,男,1939年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永恩与被执行人赵继尊欠贷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贷款116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70元、执行费16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1997)南民执字第236号、(2017)黑0103执恢5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