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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3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戴广俊与深圳市益科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广俊,深圳市益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3516号原告:戴广俊,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深圳市益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村蚝市街13号二楼。法定代表人:丁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兵。原告戴广俊与被告深圳市益科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6月23日,戴广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戴广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5元,减半收取计258元,由戴广俊负担。审判员 吴 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晴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