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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4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徐某与石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石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515号原告:徐某,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石某,男,3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徐某与被告石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佟贵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