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8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游诗君与游清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游诗君,游清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28执31号申请执行人游诗君,女,生于1972年6月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游清波,男,生于1968年3月1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梁平区人民法院(2016)渝0228民初26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3日向被执行人游清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游清波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四查”,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2017)渝0228执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向承华审 判 员 谭 锋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室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