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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燕英与孙汉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燕英,孙汉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529号原告:安燕英,女,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孙汉木,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原告安燕英与被告孙汉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当天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9月7日及11月1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确认分别向原告借到10万元、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约定了利息,故视为不支付利息,本院只对原告起诉之日起的逾期利息损失予以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汉木归还原告安燕英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安燕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孙汉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靳幸佳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汤赛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