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凤翔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董航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董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凤翔县。法定代表人:王鹏,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月宝,系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董航,男,汉族,住扶风县午井镇。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凤翔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陕0322民初2100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航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凤翔博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董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董航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322执23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封军辉审判员 张宗让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