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3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周元与陈小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元,陈小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3民初1434号申请人:周元,男,汉族,1977年10月19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申请人:陈小航,男,汉族,1965年4月17日生,住江苏省高淳县。本院在审理周元诉陈小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小航名下财产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提供相关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小航名下财产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在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追究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凡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清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