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忠花、成仲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孙忠花,成仲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9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负责人胡鹏。被执行人孙忠花,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被执行人成仲阳,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忠花、成仲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依照生效的本院(2016)湘0381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被执行人孙忠花、成仲阳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35607.48元,利息1798.56元,及按合同约定的自2016年5月26日起继续支付利息、罚息至清偿之日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峰审判员 胡湘平审判员 沈振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拥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