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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刑更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王正平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正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刑更368号罪犯王正平,男,汉族,1996年9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绥江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二月十日作出(2014)绥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正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经本院以(2015)昆刑执字第19160号裁定书减刑四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二○一七年六月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王正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正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犯王正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正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刀文兵审判员  池向初审判员  张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