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5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沈阳中海新海汇置业有限公司与王磊、杨子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中海新海汇置业有限公司,王磊,杨子欣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5978号原告:沈阳中海新海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01-2号。法定代表人:庄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思宇,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王磊,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杨子欣,女,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沈阳中海新海汇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磊、杨子欣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沈阳中海新海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中海新海汇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沈阳中海新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俊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晨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