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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初5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蔡琼伟黄楚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蔡琼伟,黄楚虹,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5294号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深南中路大庆大厦1层02号109房A1,组织机构代码715279885。法定代表人:吴军强。委托代理人:张铁生,男,汉族,1991年7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被告:蔡琼伟,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东县,被告:黄楚虹,女,汉族,1974年10月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第三人: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63号梅林万科中心第二、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4533K。法定代表人:余小原。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琼伟、黄楚虹、第三人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  璇  娟人民陪审员 吴  锡  钳人民陪审员 黄  绮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雷小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