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尹汝生与苏静、郑绍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汝生,苏静,郑绍彰,淄博市临淄乾浩化工有限公司,杨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436号原告:尹汝生,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苏静,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被告:郑绍彰,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被告:淄博市临淄乾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辛店街道办合顺店村西。法定代表人:郑绍彰,总经理。被告:杨浩,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汝生诉被告苏静、郑绍彰、淄博市临淄乾浩化工有限公司、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汝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静、郑绍彰、淄博市临淄乾浩化工有限公司、杨浩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尹汝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苏静、郑绍彰、淄博市临淄乾浩化工有限公司、杨浩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新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