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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5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尹汝生与苏静、郑绍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汝生,苏静,郑绍彰,淄博市临淄乾浩化工有限公司,杨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2436号原告:尹汝生,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被告:苏静,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被告:郑绍彰,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被告:淄博市临淄乾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辛店街道办合顺店村西。法定代表人:郑绍彰,总经理。被告:杨浩,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汝生诉被告苏静、郑绍彰、淄博市临淄乾浩化工有限公司、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汝生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苏静、郑绍彰、淄博市临淄乾浩化工有限公司、杨浩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尹汝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苏静、郑绍彰、淄博市临淄乾浩化工有限公司、杨浩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杨新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