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4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4258顾银平与肖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银平,肖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4258号原告:顾银平,女,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肖玉国,男,汉族,住泗阳县。原告顾银平与被告肖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顾银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银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银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绳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