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执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温州润丰包装有限公司、方蜚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润丰包装有限公司,方蜚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56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润丰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构代码913303267719179681,住所地平阳县萧江镇塑料包装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永立,董事长被执行人:方蜚钧,男,197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26民初43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润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蜚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方蜚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方蜚钧名下车牌号为浙C×××××北京牌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另向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方蜚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温州润丰包装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方蜚钧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温州润丰包装有限公司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方蜚钧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温州润丰包装有限公司货款5211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74元,申请执行费681.68元。申请执行人温州润丰包装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方蜚钧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作概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