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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21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郑某1与郑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1,郑某2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21民初435号原告郑某1,女,汉族,1984年10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被告郑某2,男,汉族,1980年8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1诉被告郑某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1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郑某1负担。审判员  马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武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