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2民初4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湖北新概念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湖北新概念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4390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栋10号。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兵(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新概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佳联大厦(世纪皇冠)1层106室。法定代表人李晓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雄涛(特别授权代理),男,197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新概念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新概念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夏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高波、人民陪审员李可参加的合议庭。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新概念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夏 露审 判 员 高 波人民陪审员 李 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俊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