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繁华与被执行人三亚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繁华,三亚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6执8号申请执行人:孟繁华,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万宁市龙滚镇。被执行人:三亚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亚市三亚湾。法定代表人:王威,股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仲裁委员会(2015)湛仲字第179号裁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繁华与被执行人三亚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三亚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银行存款及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三亚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三亚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决定将被执行人三亚海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刚审判员 李达光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董菲书记员张鹂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核:李雪茹撰稿:王海刚校对:张鹂印刷:陈蕊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6月27日印制(共印10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