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69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龚道兵与江永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道兵,江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6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龚道兵,男,汉族,1971年10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江永康,男,汉族,1967年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龚道兵与江永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5025.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债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兴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