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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5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立全与孟祥茹、松原江南供热处、前郭县前郭镇津斤有味烤牛肉店、松原市飞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全,孟祥茹,松原江南供热处,前郭县前郭镇津斤有味烤牛肉店,松原市飞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民初5126号原告:王立全,男,194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前郭县,现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光,女,1975年5月29日生,汉族,个体,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明,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祥茹,女,198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方,女,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前郭县人,现住前郭县。被告:松原江南供热处。法定代表人:张厚军,系经理。住所: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梅,吉林迅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男,1986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址前郭县。松原江南供热处职工。被告:前郭县前郭镇津斤有味烤牛肉店。经营者:周靖松,男,198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吉林省长岭县。住所: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畅,女,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长岭县。被告:松原市飞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鲍红岩,系经理。地址:前郭县。原告王立全诉被告孟祥茹、松原江南供热处、前郭县前郭镇津斤有味烤牛肉店、松原市飞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受理,2016年12月14日和2017年6月21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王立全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厚军、张祖光,孟祥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方,松原江南供热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梅、刘建,前郭县前郭镇津斤有味烤牛肉店经营者周靖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开庭王立全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厚军、张祖光,松原江南供热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梅、刘建到庭参加诉讼,孟祥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松原市飞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二次开庭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立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6年10月16日,孟祥茹家接供热管道,松原江南供热处派两名工作人员到孟祥茹家接管道,将暖气片内水通过孟祥茹家卫生间座便器放暖气水,致使暖气水从王立全家地漏冒出,将房屋装饰装修物、木质地板、床、被子及室内其他物品等浸泡。因松原市飞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前郭县前郭镇津斤有味烤牛肉店将一、二楼下水管道重新改道,使王立全家的三楼下水变成了一楼下水。现要求各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6700元,其中房屋建(构)筑物装饰维修费6780元,2016年至2017年度取暖费2642.52元,因房屋被水浸泡后不能居住在外租房半年房租5000元。另要求前郭镇津斤有味烤牛肉店和松原市飞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将下水管道恢复原状。孟祥茹辩称:刘丽方系孟祥茹亲属,2016年10月15日孟祥茹去长春化疗。走之前将房屋钥匙交给刘丽方。下午刘丽方去孟祥茹家,供热公司来了两位职工,让刘丽方去商店买相关配件。刘丽方回来后发现卫生间暖气管右上方搭着一个管子,正在向坐便里放水。大约半个小时,工人说要走,让刘丽方看着管子,当时工人告诉刘丽方看到不淌水为止。工人将工具留下,交刘丽方学会操作后工人走了。工人走时交待刘丽方必须把水放干净,第二天早上7点钟再来。下午5点刘丽方给孩子做完饭后5点多后又到孟祥茹家放水,放到9、10点左右刘丽方关掉阀门回家。第二天早晨5点多刘丽方到孟祥茹家放水。一直放到6点10分,302室即王立全家来敲门,说她家的地漏反水了,刘丽方拿着工人给刘丽方留下的工具将阀门关掉了。当时供热公司说要将5楼以上供热管道内的水全部放掉才能重新接管,恢复供热。现供热已恢复,水已经放完了,是从一楼放的水。供热公司应该开始就从一楼放水而不是从坐便放水,是因为供热公司的操作不当造成的原告的损失。我不同意承担责任,主要责任不是我们,此次事件原因是供热公司工人违规操作造成的,供热公司不应让刘丽方看着放水,应该让工人看着放水。且物业长时间未清理下水管道,物业公司也有责任。松原江南供热处辩称:1、正常放水不会出现下水管道冒水的情况,只有管道堵塞或一楼堵塞没有及时清理才会造成这种现象,和放水没有关系。2、水是住户私自放的,不是供热公司人员违规操作导致的,工人没有失误,公司不承担责任。3、工人走的时候告诉刘丽方不要放水,等工人第二天来时再放,工人走时已将阀门关上。不同意赔偿。前郭县前郭镇津斤有味烤牛肉店辩称:1、王立全家冒水原因无法证明,无法确定责任。2、王立全家是三楼,我经营的饭店是一、二楼,王立全家冒水和我没有任何关系。3、我是2016年9月11日租的商企,我没有改动下水管道,我也无权改变房屋结构。房子不是我的,我无权改变房屋结构,是否恢复管道我无权作主,应联系房主。我不同意赔偿,也不同意承担连带责任,我自从租房子已被楼上跑水泡了两次,我也是受害者。松原市飞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出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王立全家位于前郭镇长电小区,系302室,孟祥茹家系同单元502室。二家楼下一、二楼系商企,周靖松租用开前郭县前郭镇津斤有味烤牛肉店。孟祥茹家为恢复供热,于2016年10月15日找来松原江南供热处两名职工接供热管道。孟祥茹因去长春治病找来亲戚刘丽方帮助照料家务。因处于供热前期,供热管道已注水,松原江南供热处两名职工称将整栋楼5楼以上楼层供热管道内水放干净后方可接管道,遂将孟祥茹家卫生间暖气管上按接一个水管,向坐便器放暖气水。放了大约半个小时后,两名工人离开孟祥茹家,刘丽方继续放水。刘丽方晚上自5点多一直放到9、10点钟。第二天早上5点多去孟祥茹家继续放水。6点多,津斤有味烤牛肉店服务员敲王立全家门,告诉王立全家冒水将楼下棚顶浸泡了。王立全儿子及儿媳张祖光发现地漏反水,水已漫过所有房间,深约十公分左右。津斤有味烤牛肉店服务员帮助王立全家清理积水。王立全家房屋建(筑)物装饰维修及家中大量物品被水浸泡。本案在审理中,经王立全申请由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委托吉林财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房屋及物品损失进行鉴定,该公司出具吉财智评报字(2017)第Q-012号评估报告书,意见为:王立全房屋建(筑)物装饰维修费评估价值6780元。王立全支付评估费1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王立全、孟祥茹、松原江南供热处、周靖松陈述,物品损坏证明,吉财智评报字(2017)第Q-012号评估报告书,评估费收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松原江南供热处为采暖户恢复供热安接管道时,将该幢楼5层以上暖气水通过孟祥茹家卫生间坐便器向下水道排放,导致下水管道反水,污水从王立全家卫生间地漏反出,造成王立全家财物损坏。居民楼房下水承载楼房居民日常排放生活污水,而松原江南供热处未考虑到居民楼房下水承载情况大量排放暖气水造成损害,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孟祥茹作为房主,因自家大量集中排放暖气水至楼下居户财产遭受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王立全要求松原市飞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和前郭镇津斤有味烤牛肉店业主周靖松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二被告应负赔偿责任的理由及事实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王立全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王立全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6700元,王立全房屋建(筑)物装饰维修费损失价值6780元,有吉财智评报字(2017)第Q-012号评估报告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其他损失,王立全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或不属直接损失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松原江南供热处、孟祥茹赔偿王立全财物损失6780元。二、松原江南供热处、孟祥茹互负连带责任。三、驳回王立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8元、鉴定费1000元,由松原江南供热处、孟祥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书 宏人民陪审员 张 超 英人民陪审员 德力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