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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7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万宪庭与泰尼查帕(昆山)钣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260号原告:万宪庭,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被告:泰尼查帕(昆山)钣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玉溪西路39号。法定代表人:PEDROJOSEMARTINPEREZ。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琴,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万宪庭与被告泰尼查帕(昆山)钣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因原告万宪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万宪庭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万宪庭负担。审判员  胡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梦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