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执恢6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岗申请执行延安伟辰置业有限公司、陈雨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岗,延安伟辰置业有限公司,陈雨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执恢6号之五申请执行人李岗,男,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被执行人延安伟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陈雨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雨辰,男,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陈江,男,汉族,住延安市宝塔区。系延安伟辰置业有限公司、陈雨辰共同代理人(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李岗申请执行延安伟辰置业有限公司、陈雨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陕06民初2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李岗于2016年1月18日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同日本院以(2016)陕06民特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延安伟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吴起县县城前街(百盛商贸市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吴国用(2014)第238号、吴国用(2014)第239号及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吴房权证(2014)换字第00015007号、吴房权证(2014)换字第000150**号的房产。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期间,2016年11月1日,本院依法委托陕西顺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予以评估。同年12月8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评估报告,且双方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依法委托京东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财产予以拍卖。同年6月23日,买受人李岗以30665501元的最高价竞得。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陕06执恢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延安伟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吴起县县城前街(百盛商贸市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吴国用(2014)第238号、吴国用(2014)第239号及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吴房权证(2014)换字第00015007号、吴房权证(2014)换字第000150**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岗所有,用于抵偿被执行人延安伟辰置业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部分债务。剩余款项经本院“四查”后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6执恢6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或本院以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艾拥政审行员丁浩代理审判员 高喜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新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