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红艳与被告唐丽民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艳,唐丽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255号原告周红艳。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南洪。被告唐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艳与被告唐丽民离婚纠纷过程中,原告周红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红艳承担。审 判 长 杨志勇人民陪审员 姚国新人民陪审员 黄永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