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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红艳与被告唐丽民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红艳,唐丽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255号原告周红艳。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南洪。被告唐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红艳与被告唐丽民离婚纠纷过程中,原告周红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红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红艳承担。审 判 长  杨志勇人民陪审员  姚国新人民陪审员  黄永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