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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4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香秀与何建民、卢燕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香秀,何建民,卢燕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923号原告:陈香秀,女,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被告:何建民,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卢燕眉,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福建省宁化县,原告陈香秀与被告何建民、卢燕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陈香秀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陈香秀以需要继续补充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香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香秀负担。审判员  陈国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彩容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