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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12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州中澳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常州尚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沈孝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中澳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尚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沈孝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2367号原告:苏州中澳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中华路东侧。法定代表人:万林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辉,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尚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电子产业园创新2路198号。法定代表人:沈孝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孝娇,女,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俊杰,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倩,江苏常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澳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尚昱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沈孝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中澳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澳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中澳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元,由原告苏州中澳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志东代理审判员  王伟剑人民陪审员  刘国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包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