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国俊与徐刚、付玉玲、吴玉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俊,徐刚,付玉玲,吴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4执63号申请执行人陈国俊,男,汉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徐刚,男,赫哲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付玉玲,女,赫哲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被执行人吴玉珍,女,赫哲族,饶河县饶河镇居民,住饶河镇。陈国俊与徐刚、付玉玲、吴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黑0524民初6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国俊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付玉玲、吴玉珍自动履行了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陈国俊与徐刚、付玉玲、吴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黑0524民初62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佳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