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蓝育通、陈伟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育通,陈伟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蓝育通,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陈伟贤,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蓝育通与被执行人陈伟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蓝育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