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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蓝育通、陈伟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育通,陈伟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311号申请执行人:蓝育通,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执行人:陈伟贤,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蓝育通与被执行人陈伟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蓝育通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