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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9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凌云与朱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凌云,朱桂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9民初3372号原告:郭凌云,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被告:朱桂芝,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郭凌云与被告朱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七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还款1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8000元,约定一个月内偿还。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桂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郭凌云借款18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元,邮寄费44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七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小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