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04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东与被执行人张泷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东,张泷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04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柴东,男,汉族,1984年8月30日生,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泷水,男,汉族,1988年2月29日生,大连和平广场吉汇餐厅业主,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申请执行人柴东与被执行人张泷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5)沙民初字第1944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16日,本院恢复本案的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执行。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丽审 判 员  于晓波代理审判员  王之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