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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7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关丽军与齐存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丽军,齐存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157号原告:关丽军,女,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齐存柱,男,196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关丽军与被告齐存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关丽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000元整,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4日齐存柱向关丽军借款20000元,多次催要齐存柱总是推脱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关丽军诉状中未提供被告齐存柱具体的身份证号,无法明确具体的被告,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丽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凝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