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5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田寿莉、高家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寿莉,高家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54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田寿莉,女,197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高家芹,女,198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田寿莉与高家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家芹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家芹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