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3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昆明中恒金属粉业有限公司与孙宁丽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中恒金属粉业有限公司,孙宁丽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847号原告:昆明中恒金属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川区绿茂四方地。法定代表人:唐雪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785910917。被告:孙宁丽,女,1970年5月7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东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昆明市东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昆明中恒金属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宁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昆明中恒金属粉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明中恒金属粉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昆明中恒金属粉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树平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人民陪审员 孟琳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