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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3民初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昆明中恒金属粉业有限公司与孙宁丽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中恒金属粉业有限公司,孙宁丽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3民初847号原告:昆明中恒金属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川区绿茂四方地。法定代表人:唐雪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7785910917。被告:孙宁丽,女,1970年5月7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东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昆明市东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昆明中恒金属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宁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23日,原告昆明中恒金属粉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昆明中恒金属粉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昆明中恒金属粉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树平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人民陪审员  孟琳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