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8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临春与曹成花、郑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临春,曹成花,郑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8535号原告:李临春,男,1973年0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志,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成花,女,1977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郑光,男,1978年0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68号5号801室。负责人:刘增顺,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孟虎,男,1984年3月12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临春诉被告曹成花、郑光、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临春于2017年0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临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临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临春负担。审 判 员 刘瑞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 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