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皇龙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皇龙,杨玉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爱民,局长。被执行人皇龙,男,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执行人杨玉容,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皇龙、杨玉容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6]鄂13**行审3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皇龙、杨玉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品德审判员 张金尧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