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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6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四川合顺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李阿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合顺商贸有限公司,成都李阿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025号原告:四川合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唐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光英,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李阿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一品天下大街。法定代表人:程春花。原告四川合顺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李阿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合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合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424元,减半收取计1712元,由原告四川合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甘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邹利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