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8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滕兴虎与沙坪坝区渝行XX足疗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兴虎,沙坪坝区渝行XX足疗中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8607号原告:滕兴虎,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练志学,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沙坪坝区渝行XX足疗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号附10号平街1、2、3层。经营者:李宏,男,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涛文,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兴虎与被告沙坪坝区渝行XX足疗中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兴虎于2017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兴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8元,减半交纳3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滕兴虎负担。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