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照德、金向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照德,金向阳,浙江绿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831号申请执行人吴照德。被执行人金向阳被执行人浙江绿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公寓1幢903、904室。法定代表人:张鑫东原告吴照德与被告金向阳、浙江绿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7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照德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金向阳、浙江绿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照德未实现债权4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金向阳下落不明,浙江绿宝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83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韬审 判 员 杜忠东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