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平、李沙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平,李沙沙,王海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民终1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平,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修武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沙沙,女,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跃军,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XX(实习),河南尚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二,男,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上诉人王平、李沙沙因与被上诉人王海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7)豫0811民初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平及其和李沙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跃军,王海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平、李沙沙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王海二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王平在王海二处购买彩票,但其已支付了彩票款。王海二称王平欠其彩票款158100元,证据不足。二、李沙沙是王平的妻子,但其对王平购买彩票的行为不知情。王平购买彩票出于个人的喜好,是个人的消费,并非日常家庭生活所需。王平、李沙沙未产生共同借款的合意,王平的行为没有给家庭带来任何利益。王平购买彩票存在投机取巧的心理,李沙沙为此负担巨额债务有违公序良俗。三、王海二找第三人支付彩票款未经王平同意,这是王海二的个人行为,王平对此不承担责任。王海二答辩称:王平、李沙沙欠王海二彩票款158100元。王平、李沙沙是夫妻关系,彩票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王海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王平、李沙沙支付王海二合同款158100元及利息(按年息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平、李沙沙系夫妻关系。王平2017年3月2日从王海二处购买彩票,支付彩票款31000元,尚欠彩票款158100元未付。后因王平至今未付彩票款而纠纷成诉。一审法院认为,王平抗辩根据《彩票管理条例》第18条、第4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其与王海二之间购买彩票的合同因王海二存在赊销和信用方式销售的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王平抗辩王海二违反《彩票管理条例》第18条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和第41条规定“彩票代销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五)以赊销或者信用方式销售彩票的。彩票代销者有前款行为受到处罚的,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有权解除彩票代销合同。”以上规定系管理性规范,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赊销行为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对王海二进行管理。王平向王海二购买彩票的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王平购买彩票时款项不足,自愿向王海二押车顶房购买彩票,王海二为王平打出其要求的彩票后,王平应按约向王海二支付其尚欠的彩票款158100元。李沙沙抗辩王平购买彩票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作为配偶的李沙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王平虽系购买彩票欠下债务,但中国体育彩票是经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核准的一种彩票,销售和购买体育彩票均为合法行为。王平购买彩票的行为发生在其与李沙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购买彩票的行为是一种投资,实质上是射幸合同关系,射幸合同具有偶然性,王平购买彩票中奖后的奖金系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彩票所负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综上,王海二要求王平与李沙沙共同支付合同款1581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息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王平、李沙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王海二合同款1581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8100元为基数,按年息6%自2017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3462元,减半收取1731元,由王平、李沙沙共同负担。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中,王平对王海二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认可,且上述证据与本案均具有关联性,故上述证据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根据王海二提供的录音可知,王海二和王平通话过程中,王海二多次提到王平所欠彩票款为158100元,王平并未明确予以否认,王平只是表示其没有能力还款,结合王海二提供的彩票、视频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一审认定王平欠王海二彩票款158100元未付,判决王平向王海二支付彩票款158100元,并无不当。王平购买彩票的行为发生在其与李沙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购买彩票的行为是一种投资,王平购买彩票中奖后的奖金系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彩票所负债务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王平、李沙沙关于王平购买彩票的欠款属于王平个人债务,李沙沙不应承担相应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王平、李沙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62元,由王平、李沙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卫芳审判员 原小波审判员 朱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左梦娇 来源:百度“”